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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2:48:10

  农村宅基地土地要进行登记。所谓的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本文找法网小编介绍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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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四)前(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

  “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拍卖等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获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通过发包、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资金,应当用于本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五)《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详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皖价费【2008】113号

  三、办理时限:报件齐备,农村宅基地用地登记(含地籍调查在内,含公示时间)30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宅基地批准材料;

  (三)1998年12月31日前房产管理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由原郊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提供个人申请,村民组公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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