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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1:39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中央近期紧急部署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精神指导下,加强农村征地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农村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大,矛盾多。此次《通知》出台前,经过长时间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总结推广了各地一些成功做法。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并被证明行之有效。如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已经在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地推行,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做法,在一些省份实施后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可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问题。各地要学习借鉴这些办法,不允许搞地方特殊化。

农村征地中存在种种矛盾和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工作粗线条,征地管理制度本身需要明确和细化。新的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措施。例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要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要明确处置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重复,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近年来,用地报批工作多有改进,而实施情况监管一直比较薄弱。2002年,国土资源部就推出征地反馈制度,但尚未落实到位。此次《通知》对反馈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农村征地“一征了之”、顾头不顾尾问题有望解决。

农村征地,长期以来只关注“地”,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矛盾十分突出。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按照土地管理法,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房屋价值日益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需要。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此次《通知》第一次提出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其实,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我们拥有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基本法治框架,关键是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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