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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新建房出租与购置房出租纳税有区别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4:27



  美国人David是一家驻穗的美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底在市区某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复式楼,今年3月将此复式楼出租给他人做住宅,税务机关核定其每月计税租金6000元,但在David办理出租房屋的纳税时,被告知除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外,还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David非常不理解。因为,按照他之前的理解,外籍个人拥有的房产,可以减免三年的城市房地产税,而他的房产购买至今仍未满三年,带着这个疑问,近日David拨打了12366-2地税服务台询问。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有关税务官明确表示,David出租自有房产不能减免三年的城市房地产税,原因在于“新建”与“购置”的区别。根据税法规定,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新建的房产,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对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按照David的情况,他所拥有的复式楼是“购置”而不是“自建”,所以不能享受免征三年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又由于David的房产从今年3月开始出租,已经属于营业用房,所以也不能享受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

  广州地税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根据税法规定,广州市市区(不含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出租用作住宅的自有房产,根据个人出租房屋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综合征收率(10%)计征各项税收(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和生产用房)的自有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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