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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评估收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8:2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工作中司法评估的规定(试行)》,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实施的《评估规定》主要规范执行中的司法评估活动。

  重庆市司法评估收费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立司法评估第三方评价机制;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争议较大、所涉及的专业问题难以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评估报告提交第三方评价机构审查。利用评估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让权威第三方对司法评估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房地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二、完善司法评估内外监督机制;

  明确法院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及当事人、评估机构等相关各方在评估活动中的职能和责任划分。在法院内部,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在随机选择评估机构等环节,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在法院外部,加强对评估机构全面、规范、有效的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估中的主导地位

  在确定司法评估机构名单、选定评估机构、启动司法评估、评估过程协调以及对评估报告的审查、确认等项活动中,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1、哪些能成为重庆司法评估的机构?

  以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重庆市2010年度)为基础,具有资产评估综合B级、房地产评估二级及以上、土地评估全国范围内执业资质且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评估机构,无执业污点,均可按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分类申报,经审查后准入,并会向社会公布。

  2、司法评估价值类型统一为市场价值

  评估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投资价值、重置价值、清算价值、成本价值、收益价值等。

  以往执行活动中的司法评估委托,对司法评估价值类型的要求不明确、不统一,采用了变现价、处置价等多种价值定义,即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下浮,但下浮比例并不统一。各评估机构也基于各自的理解、偏好和难易程度,自行选择适用评估价值类型,这样往往会脱离执行的目的,与委托评估的要求相背离。各方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反映较多。现在统一为市场价值,既可以方便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同一基础上审查评估报告,也避免了法官委托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高值低估、虚高估值情形的发生。

  3、各类别评估按统一的标准收费

  由于各类评估分属不同的行业部门主管,适用的收费标准较多,各家评估机构收费依据的标准也不统一。现由法院和评估行业协会沟通后,统一各类别评估应适用的收费标准,各评估机构在申报时采用自愿承诺的方式确定。

  4、“随机”选定司法评估机构

  为确保评估机构选定的公正性,在重庆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中,采用摇珠、计算机点击等随机方式选定司法评估机构。全市各级法院选择确定评估机构时,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执行部门派员到场,并由执行部门通知当事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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