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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违约电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9:17

  将闲置的房屋出租,已是当下都市人生活的一种常态。然而,房屋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房东与房客,常为“违约电费”该由谁来承担对簿公堂。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决的几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起因几乎都是因电费而起。房屋租赁前后,如何避免电费问题造成的纠纷,也成了房东、房客必须注意的问题。


  案例1:谁受益谁负责


  2007年1月,王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租期3年,每月租金2.2万元。


  2008年11月,供电单位发现,该房屋电表存在盗电现象,遂开具了违章用电检查单并中止供电。2009年3月,在王先生补交电费、支付盗电违约金及安装电表工程款共计12.1万余元后,供电单位才恢复了供电。王先生将房地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承担上述费用。


  然而,由于双方都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盗电行为由谁实施,这12.1万元该由谁承担依然有争议。法庭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推理:王先生自己并不占有使用房屋,因而没有实施窃电行为的动机,也不享受因窃电而减少电费支出的利益,相反,房地产经纪公司才是最大受益者。


  法庭最终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实施窃电行为的可能性最大,作为实际用电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公平原则确定责任


  去年3月,竺女士向史小姐租房。3个多月后,电力部门发现该房屋存在“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私自接线”的情形,现场出具了检查单并当即停电。史小姐于第二天向供电部门交纳了补收电费及违约电费共计5300余元,电力部门随即恢复供电。因史小姐要求竺女士承担上述电费,双方发生纠纷。竺女士向法院起诉,除要求史小姐返还已付租金和押金外,还要求史小姐赔偿另行租房的中介服务费及搬运费1690元。史小姐则在反诉中要求竺女士全额赔偿违法用电费用5300余元。


  法院发现,史小姐在将房屋出租给竺女士之前,还曾出租给他人,因此不能排除前租客违法用电的可能。所以,违法用电的实施人有三种可能:房东、之前的房客、现在的房客。由于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是对方实施了违法用电行为;在竺女士入住前,该房屋曾由他人租赁使用;同时,竺女士租赁期间客观上少付了电费,法庭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上述违法用电费用由竺女士承担40%,史小姐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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