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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出租房的火灾事故谁来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6:41

导读:现在有不少的承租人擅自将出租屋进行改造,或者不当使用电器等家电,当由此引起一些事故时,其中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述:

  原告人顾某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套出租给了陈小姐,但是,某一天,陈小姐在房屋内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再加上消防通道不畅,楼内消防栓无水,火灾蔓延导致原告两套房屋被严重烧毁。后经消防局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承租人陈小姐使用电器设备存在过失,对此次火灾负有间接责任;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应负间接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陈小姐、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而被告房产经纪公司将原告拥有的房屋转租给被告陈小姐,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火灾,存在过错行为,应当与上述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顾某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房屋损失29万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被烧毁无法出租的可得出租利益损失7万元。

  被告陈小姐辩称,由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材料擅自改造房屋,且原告未加阻止,使火势蔓延。所以只能承担轻微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顾某的房屋内部是火灾发生点,因此物业对火灾发生造成其房屋内部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原告擅自将天井封堵、改造房屋,导致用电有危险性,且电源插座无电路保护措施,导致火灾发生,其应承担责任。

  被告房产经纪公司辩称,原告与该公司为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该公司出租失火的两套房屋。2007年3月28日,该公司与被告陈小姐的同学王女士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一套房屋的客厅部分出租给王女士。根据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房屋失火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另外,房产公司不存在转租行为,对于失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发生火灾地点为客厅,该处隔断是原告自行安装的,被告房产公司所作的隔断在餐厅,安装隔断的材质为石膏板和木条,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原告亦认可。涉案两处房屋在火灾前出租的情况现已无法提供,火灾最后的损失情况房产公司并不清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陈小姐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应对因火灾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对火灾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火灾系被告陈小姐的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其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依据租房合同约定,房产经纪公司负有对房屋使用人进行监管的义务,在因他人过错导致房屋损坏时,有向委托方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另外,该房产经纪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装房屋隔断,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及火灾损失的扩大有一定责任。由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允许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王女士另行安排他人共居,应当与引起火灾的被告陈小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拓展: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日期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并非承租人的过失的原因(如因出租人延迟履行维修或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或承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影响其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等)外,承租人不得降低租金的支付标准。

  2、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正常使用中出租物出现不适用的情况时,承租人有义务通知出租人修理,并在出租人未达到前负责保管出租物。若因承租人不及时通知或未能很好地保管而致出租物灭失时,承租人应承担责任。

  4、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现状,不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获准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6、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7、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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