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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区无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7:50

建设单位需给小区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否则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建议稿首次确定了“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并且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处罚措施。

 《建议稿》规定,“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物业管理区域专有和共有部分的状况;业主合理使用物业的权利和义务等”。而“业主公约由建设单位编制,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需要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签署业主公约”,“业主公约在全体业主签署后生效”。

  对于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究竟该由业主们共同负担还是由开发商负担,《建议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按不少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提供,但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不多于30平方米”。

  对于没有提供物管用房的开发商,《建议稿》规定,“由区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主管部门暂停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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