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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告业主 追讨物业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9:28

  一起物管方告业主的官司,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小河巡回法庭开庭。原告方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物业),被告方是小河兴隆城市花园怡水园C栋某业主王某。诉讼的缘由是,业主从2007年以来,一直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总金额达14000余元。为何业主要拒绝交纳物管费,以致被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呢?

  业主:物管入驻程序不合法

  “兴隆物业入驻小区程序不合法,我和他们并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他们没有收取物管费的权利!”作为被告方代理人,也是这套房子实际居住者、王某父亲王大爷对记者说。据了解,2001年,王某购买商品房后,与当时小区物管贵阳铁五建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对物管服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时间截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物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

  签订前期物管协议后,王某每月都按时交纳物管费。2007年1月,王某等业主突然发现,小区的物管公司突然更换成兴隆物业。王某等业主认为兴隆物业入驻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于是开始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反映维权。据其介绍,小区多名业主也以此拒绝支付物管费用,被物管公司方面告上了法庭。

  物管:追讨物管费合理合法

  对于小区部分业主对公司收取物管费合法性的质疑,兴隆物业总经济师李桂勇作出回应。他告诉记者,2006年,贵阳铁五建物业管因改制问题退出小区,房开公司随后委托兴隆物业对小区一期进行前期物管服务。兴隆物管先后跟房开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2007年起,为小区一期业主提供物管服务,并收取费用。业主对其入驻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收取费用的合法性质疑并不成立。

  对于“物管服务属于强制被动服务”的说法,李桂勇表示,物管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物管公司不可能因为极少数业主拒绝签订合同和拒交物管费用,就擅自停止提供相应的物管服务行为。2007年至今,公司一直在为业主进行管理服务,包括未交费的业主们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物管服务,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就应该交纳相关费用。

  至于业主质疑“兴隆物业入驻是前任物业公司整体管理责任转让行为”,李桂勇表示,兴隆物业是受房开公司委托,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任物管公司跟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他们负责享有和承担,并不属于业主们所说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行为。记者了解到,目前兴隆城市花园小区共有 3000余住户,物管费的交纳率为90.7%,只有极少数业主未交物管费。

  律师观点:业主可成立业委会维权

  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牟元洪律师认为,本次纠纷中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物管服务已经存在多年,虽说业主没有跟物管公司签订物管服务合同,可二者之间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存在了服务关系。

  牟律师表示,如果业主对物管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资质存有质疑,或者是对其入驻小区的合法性等有质疑,可以成立正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然后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出面,跟物管公司方面交涉,甚至可以依据相关法规,提出解除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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