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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证与审查监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4:01:41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监督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其公证管辖为拍卖标的物所在地或拍卖行为发生地。为保证拍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拍卖活动现场应有两名公证员出席,承办公证员应着重审查、监督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拍卖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是否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拍卖方案是否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竞买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竞买人参加竞买活动是否在三个以上,同时对竞买人有关登记情况应予保密。
(二)审查拍卖文件内容是否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规则、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制定是否合法、公平,有无非法的歧视或限制性条款;对竞买人应提交的竞买申请书和竞买保证金是否履行手续;拍卖开始前拍卖人是否将拍卖标的底价交给公证员验证备案。
(三)监督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是否按照拍卖规则
、拍卖公告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对拍卖标的唱价和竞买人的报价是否符合规则,是否有效;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机会是否平等;对在拍卖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价、违反拍卖活动规则的行为,公证员应当场制止、纠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终止公证。
(四)监督出让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1、出让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2、出让标的;3、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价款;4、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及时支付的承诺;5、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五)拍卖活动终结,公证员应对拍卖结果现场宣读公证词,以证明拍卖活动真实、合法,公证词立求简明扼要,并在7日内书面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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