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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公司土地使用权司法强拍:一幕拍卖双簧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4:01:26

  司法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把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作用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司法强制拍卖处于各方参与人利益竞相追逐的敏感区域,稍有不规范之处,就会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十余年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委托的一桩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就导致了债务人因怀疑有人暗箱操作而展开长期的抗争……

  119亩土地使用权的由来

  2003年10月27日,四川省绵阳合力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合力拍卖”)在绵阳市报纸上刊发了一则“拍卖公告”,主要内容是:“受有关部门委托,经国土部门批准,我公司将于近期对绵阳市太阳岛科技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高新区的6宗土地及附着物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合计土地面积:“79431.11m2(约119亩——记者注)。”

  2004年5月25日“合力拍卖”在同一媒体再次刊发了同样内容的“公告”,土地面积依然是“79431.11m2 ”。

  两次拍卖公告发布后,均因无人响应而告流标。为此,“合力拍卖”于2004年11月1日在四川省另外一家报纸上第三次刊发“拍卖公告”,奇怪的是,这次拍卖的同一土地面积却变为“106亩”。

  记者了解到, 1998年4月间,绵阳市高新区三河企业(集团)总公司为建设绵阳太阳岛科技游乐园项目,成立了绵阳太阳岛科技游乐园有限公司(简称“绵阳太阳岛”)。 经绵阳市政府批准,将位于高新区4——Ⅲ路内已统征的两宗共计93705.135平方米(合140.557亩,其中道路占地5.2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公司作为修建休闲游乐广场项目用地。

  随后,“绵阳太阳岛”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生告诉记者,太阳岛公司依法取得140多亩土地的使用权后,由于公司资金链产生一些问题,就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经绵阳市人民政府先后作出批复,同意“绵阳太阳岛”将上述土地用途变为商品住宅用地,并将共18825.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四十年调整为五十年,同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改变土地用途,是 “绵阳太阳岛”为了摆脱资金短缺的窘境作出的对策。土地“变性”手续办完后,王明生依照相关法规,拿出部分已经改变用途的土地到二级土地交易市场流通以换取资金。

  记者看到的绵阳市国土局(绵国土资【2011】266号)文中载明,1999年,“绵阳太阳岛”向邢雨等132户人家转让了住宅用地,并在该局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总面积为8.075亩。2003年,“绵阳太阳岛”又向王明杰转让过户住宅用地6894.08平方米(10.341亩),国土局依法为受让人王明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已经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测定的面积计算,原先的140.557亩土地中扣除转让部分和公摊面积,大概还剩119.77亩。这个数字与“合力拍卖”起初在媒体刊发的两次拍卖公告中的数字基本吻合。

  土地使用权被贱卖背后隐藏着什么?

  2003年8月间,由于“绵阳太阳岛”从多家金融机构贷的款无法按时偿还,被银行部门起诉至绵阳涪城区法院。执行中,法院启动了对“绵阳太阳岛”开发的6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拍卖。经绵阳市涪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绵阳太阳岛”的6宗土地使用权地价为1873.8万元,加上地上附着物,总价为2306.4万元,最后法院决定6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拍卖底价为2031万元。

  绵阳涪城区法院委托“合力拍卖”对该6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之后,出现了本文开头部分所说的土地遭遇两次流拍以及第三次刊发“拍卖公告”中土地面积“缩水”了18亩的情况。

  2004年7月15日,“合力拍卖”向涪城区法院书面建议:将起拍价降为9.5万元/亩后再次拍卖。法院同意再次拍卖,同时强调“请你公司按规定进行拍卖,最终保留价格不得低于每亩10万元”。

  2004年11月10日,“合力拍卖”举办拍卖会,参与竞买的有两人,一位是绵阳同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同立实业”)施工员罗先均,另一位为现担任“同立实业”市场开发部经理的石小玲。

  只有两位竞买人参加的拍卖会进行得很顺利。石小玲从9.5万/亩开始举牌,到9.9万元住手,罗先均轻松地以每亩10万元的保留价格成交。

  记者在“合力拍卖”的一份成交确认书上看见上面记载着如下内容:“标的物名称及状况为:绵阳市太阳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高新区的6宗土地(出让土地合计约101亩)及附着物;标的物拍卖成交金额10100000元(大写:壹仟零壹拾万元整)。”

  蔚为“奇观”的是,这次拍卖的成交确认书有两份,不同之处是买受人分别为罗先均和“同立实业”。实际上罗先均只是拍卖的“陪客”,2004年11月12日,涪城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起被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归“同立实业”所有。

  被拍卖土地的原使用权人王明生表示,从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初期评估总价2031万元,变为最后拍卖总成交价1010万元,如果法院和拍卖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仅仅是因为流标而导致拍卖价暴跌,他无可厚非。然而实际上这个拍卖价格“高台跳水”的动作完成得漏洞百出,所以他开始通过诉讼以及多种渠道向各级有关部门举报本次司法强制拍卖的问题。他的质疑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疑点一:18亩土地去哪儿了?

  王明生认为,2004年11月1日“合力拍卖”通过在媒体刊登公告,把原来的119亩准备拍卖土地的面积有意“缩水”到101亩,是为了以低于委托人限定的最终保留价格进行拍卖,其没有正确履行拍卖人义务。

  那么,从“合力拍卖”第一次刊登公告拍卖119亩土地使用权,到最后“同立实业”拿到101亩,为什么其中相差的18亩土地会不翼而飞?王明生的回答是法院个别人与拍卖公司以及买受人联手,故意让土地面积“缩水”,其最终目的是压低拍卖总价,将“绵阳太阳岛”的土地所有权贱卖给“同立实业”。

  王明生的依据是:其一,因为“绵阳太阳岛”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已经转让出去的土地都有国土局正式发放的使用权证,所以只要做一道减法算术题就能知道还剩多少土地可以拍卖。并且,“合力拍卖”在绵阳市的报纸上刊出土地面积为约119亩的两期“拍卖公告”后,没有任何债权人或者有意竞买者对拍卖土地的面积提出过异议,涪城区法院凭什么“发现涉案土地与实际面积有出入,遂委托绵阳市土地勘测规划局对绵阳太阳岛科技游乐有限公司土地进行实地勘测(四川省高院联络工作办公室给省市县17位人大代表建议的复函中语)”呢?难道涪城区法院的法官相信自己的眼力而不相信国土局颁发的使用权证吗?

  其次,勘测后出现了“孪生”的《绵阳市土地勘测规划所宗地面积界定通知》,两份文件号相同(均为第227号),主要内容却有差异。例如,测量结果数字不一致,文件“抬头”不一致;此外,两份文件上所盖公章与公文纸标示的单位名称不同;所盖公章代表的单位也与四川省高院联络工作办公室的复函里所说的“绵阳市土地勘测规划局”不符。而且,该公章代表的是“绵阳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所”。这个规划所出具的“宗地面积界定通知”能否代表市国土局不得而知。两份“宗地面积界定通知”的问题暴露出该项勘测工作很不规范,甚至这两份通知是否经过了正常程序而产生都值得怀疑,因此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涪城区法院的法官用这样“不靠谱”的通知来否决具有国家行政许可效力的土地使用权证,除了不符合法理之外,不能不说别有用心。

  绵阳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太阳岛公司”公司拍卖地块面积及拍卖公司资质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显示,关于土地面积勘测的有关事宜,是由“合力拍卖”具体经办的。这也是王明生质疑的一个重点。

  疑点二:涪城区法院为什么选择“合力拍卖”

  2007年11月20日,17名省市县的人大代表联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对涪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委托合力拍卖公司拍卖太阳岛土地中违法拍卖一案请及时纠正的建议》,其中提出了“合力拍卖公司不具备拍卖土地的主体资格”的问题。省高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复函称“合力拍卖”于2002年10月21日被绵阳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务拍卖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拍卖。2003年4月7日经绵阳中院审核批准并报省高院备案,取得了司法强制拍卖资格。

  王明生认为,四川省高院联络工作办公室的复函没有解释清楚涪城区法院为什么会选择“合力拍卖”而不是其他拍卖公司的原因。因为绵阳市拥有拍卖土地使用权资质的拍卖公司并不止“合力拍卖”一家,而且“合力拍卖”在2003年8月20日才刚刚向绵阳市国土局提交申请,请求“解决批文下达前公司开展业务时所涉及到的资质问题”,这说明此时“合力拍卖”还没有获得相应资质;也就是这一天,绵阳市国土局副局长郭光兴才在“合力拍卖”的相关资质申请书上批示同意,同时要求其“受理每宗业务需要向市国土局报告”。同天,涪城区法院开始委托“合力拍卖”对“绵阳太阳岛”6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时间上的“巧合”恐不能用工作效率高来解释。

  稍后,绵阳市纪委、监察局设立的绵阳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本次拍卖活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关于高新区太阳岛科技游乐公司抵押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拍卖的情况报告》(简称《情况报告》),其中称,涪城区法院“选择鉴定拍卖机构不规范”。这个结论基本解释了“合力拍卖”获得“绵阳太阳岛”土地所有权拍卖业务的背后原因。

  疑点三:有明显围标串标的拍卖为什么合法有效?

  前文提及,“绵阳太阳岛”土地所有权拍卖的竞买人只有两位,即罗先均和石小玲,这两位且都不是真正的“买主”,而是受人委托参与本次拍卖。

  根据绵阳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调查和王明生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真正的“买主”是“同力实业”项目经理王明杰。竞买人与王明杰之间的关系是:

  “同力实业”员工罗先均,受王明杰指派,借本公司名义出面竞拍,其拍卖保证金由王明杰出100万元,“同力实业”副总、项目经理武安国出500万元;另一竞买人石小玲,系“同力实业”市场开发部经理,她受武安国之妻、绵阳高新区国福金属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小贞的指使,以个人名义参与拍卖,其拍卖保证金全部由廖小贞经办。廖小贞让石小玲参与拍卖时,从每亩9.5万元报价开始举牌,但不要超过每亩10万元。

  王明生在举报材料中认为,本次拍卖纯属王明杰借司法强制拍卖之力,利用“同力实业”的人围标、竞买人互相串通竞标,最后低价占有被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一次运作。

  绵阳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情况报告》也指出:“参加土地竞拍当事人串通竞标明显,不排除拍卖机构参与其中的可能。”

  结语:不符常理之处多有不正常的事情

  按照正常的逻辑关系,在司法强制拍卖活动中,法院、被拍卖财产所有人和拍卖机构的目的取向应该是一致的,即实现被执行财产交换价值的最大化。而竞买人作为对价方,一定希望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利益。可是在“绵阳太阳岛”土地所有权拍卖活动中,人们看到的结果却有悖常理。

  实行司法强制拍卖制度,是为了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实现被执行财产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和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以达到保证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正常运行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对司法强制拍卖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监督,保证拍卖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在“绵阳太阳岛”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出现的诸多怪事,涪城区法院真正行使好监督权了吗?是什么因素导致法院监督失察呢?拍卖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已经被纪委的调查所确认,为什么迟迟得不到纠正呢?这背后究竟还隐藏着什么?也许这背后的“难言之隐”才是王明生奔走呼号十余年仍然讨不到说法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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