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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是否可用于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6:50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于划拨土地不可转让,因此是不能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

  但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符合特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保留划拨的方式处置。

  根据国土局8号令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上述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以下简称“433号文”)第二条还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账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另外,《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第二条明确: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注:目前此方面的最新规定是2001年10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44号文第二条和43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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