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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6:48

  国土资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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