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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的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27

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的规定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赠与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6、 经公证的赠与书及受赠书、赠与合同(原件):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继承、遗赠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嘱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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