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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市区2011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4:04:28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关于加强地价监管确保不出现住房高价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12号)要求,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为2011年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依据无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土地市场供应能力和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用地的需求,制定本计划。一、指导思想与编制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充分发挥供给引导需求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管理,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计划有序、稳步、规范、有效实施。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计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原则。全方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瓶颈制约,强化农村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实现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保障一体化建设,积极开展镇、村、田、林、路综合整治,努力促进农业向规模化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向小集镇集中,形成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优势互补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通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集约、产业集中、发展集聚,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3)供需平衡原则。根据农地转用、存量土地盘活、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成情况,充分考虑近几年我市土地供应、房屋销售等情况,结合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土地供应,形成以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以土地供应引导消费的模式。(4)有保有压原则。积极支持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的供应,加大农民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保障力度,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功能性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量,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两高一低”等传统产业的用地门槛,限制高档商品房用地规模。二、计划指标的分配(一)总量2011年度本市市区土地出让计划总量为1355公顷。经营性用地700公顷,其中商服用地343公顷,商品房用地357公顷;工矿仓储用地655公顷。(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布局崇安区地区经营性用地为40公顷;南长区经营性用地为30公顷;北塘区经营性用地为50公顷、工业用地为5公顷;锡山经营性用地为140公顷(含锡东新城80公顷)、工业用地(含科研用地)为75公顷;惠山经营性用地为120公顷、工业用地(含科研用地)为190公顷;滨湖经营性用地为180公顷(含太湖新城80公顷)、工业用地(含科研用地)为155公顷;新区经营性用地为140公顷(含太科园40公顷)、工业用地(含科研用地)为230公顷。三、政策导向(一)优化空间布局根据市区主体功能分区要求,加快建设太湖新城、蠡湖新城、科技新城(新区)、锡东新城和惠山新城,增强新城集聚、集约、配套功能,切实提高中心城区的辐射效应和带动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镇发展体系。(二)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市区产业空间布局,整合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土地资源,鼓励同类产业向开发区集聚。根据全市产业升级计划,合理布局全市开发区的规模、结构和类型,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物联网、电子信息、环保、新材料、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优化沿湖产业发展,突出环太湖地区的山水优势,加强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的协调整合,依托太湖新城、蠡湖新城、马山风景区,重点发展高端商务、创意设计、科技研发、旅游度假等绿色产业。(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建设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90万元,亩均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30万元;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75万元,亩均注册资本必须达到92万元。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原则上在标准厂房内安排用地,标准厂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2,建设用地地均产出率提高14%,建设用地平均产出GDP亩均达36万元。(四)提升城市功能全面推进区域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强化中心城市功能,完善设施、打造环境、塑造形象、提升功能。完成中心城区173平方公里范围内城中村、低洼地区改造和老新村整治,提升中心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开辟新型城市化道路,高起点、高质量开发建设一批区位优势明显、城镇布局合理、带动效应较强的中心镇。(五)切实改善民生优化城乡资源要素配置,有序开展村庄优化调整和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医疗、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民享受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济适用房、农民拆迁安置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地保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集体土地流转步伐,构建同地同价、两个产权、一个市场的土地供应新格局,推进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建设。 四、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一)落实出让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要根据各区政府提出的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建议方案将年内拟供应的住宅、商服、工业仓储用地落到地块。对于未列入计划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对已经完成地块前期开发的经营性用地、城市功能性设施用地、新兴产业用地在供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调整供地结构的,各区政府应当于十月份前,依据计划执行和土地供需情况等向市国土局提出计划修订方案,经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地块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计划实施。各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三)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要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及时作出说明。(四)强化土地供应前期审核和踏勘。对2011年的拟出让地块,原则上必须由政府成立的前期开发平台,先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许可证,完成地块内前期开发、地块外基础设施建设后,方可出让;对于个别特殊地块,也必须先办理拆迁许可证,原则上在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程量完成后才可推向市场。 五、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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