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土地纠纷 >> 土地管理 >> 耕地保护 >> 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29

  (赣府厅发[2004]28号 2004年5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4月1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会议,对全省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专项治理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国资委《关于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以及省建设厅《关于专项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专项治理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2004年4月22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要求,为继续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等问题,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肃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

  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得以切实保护,保护率保持在85%以上;控制征地总量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切实际地大量征占土地得以制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得以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等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和推广给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长远的生计保障制度和办法。

  今年内要保证以往拖欠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必须足额支付到人,并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拖欠农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必须作出清欠计划,分期支付,限时兑现。

  2004年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宣传发动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解决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落到实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二阶段(5-8月):自查自纠阶段。各地要按照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情况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第三阶段(9-10月):集中整治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要求,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11月):总结阶段。各级人民政府于11月30日前对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专题书面报告。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审批建设用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个不准”规定。一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同时,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力度,并不断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

  (二)继续开展对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清理和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对开发区、园区的清理和验收。各设区市要按照“撤销、核减、整合”的要求,对省以下各类开发区统一进行整改。对撤销的开发区,要取消名称,撤销管理机构,收回管理权限。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给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其他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今后园区的设置和扩大,要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省和国家两级政府批准,其它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无权审批。对依法保留和设立的开发区,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建章立制,编制规划和用地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供地计划,盘活存量土地,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尤其要注意在征用和使用土地中,依法保护好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探索从根本上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新机制。严格按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征地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认真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逐步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

  1?要进一步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研究改进补偿办法。

  2?增加征地审批前协商环节,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

  3?完善公告制度,要更充分地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督等权利。

  4?要着眼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落实安置责任,提供社会保障。

  (四)重点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从2004年4月起到12月止,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审计署将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一致;土地补偿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征地公告制度执行情况;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省对设区市抽查面不少于设区市总数的30%,并于10月15日前形成报告,分别报送四部委。

  四部委监督检查方案正式下发后,将尽快制定我省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监督检查,掌握土地征用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底数,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五)加大对土地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加强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土地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查办违法违规出让土地、领导干部违法批地、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做到既查清事实,又查清责任人,绝不敷衍了事、批评了事、罚款了事、补办手续了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案件向有关机关移送的力度。

  四、工作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分工,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领导小组,专事“耕地保护、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电话为:0791-6279767)。

  附件: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安排表

  ┌──────────┬────────────────────┬─────┬──────┬────┐│ 工作目标和任务  │      主要措施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开展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一步落实保护│2004年10月│      │省发改委││护制度。目标为:全省│区规划、保护区位置、保护面积、保护责任。│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基本农田保护率在85%│重点查处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的│     │省农业厅  │省监察厅││以上。       │违法行为。               │     │      │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1.继续清理整治各类开发区,撤销的开发区 │2004年11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合法权益。     │的土地,整合后退出的土地,能复耕的交还农│     │      │省经贸委││目标为:      │民耕种,能退回农村集体的退回农村集体; │     │      │省监察厅││1.控制征地总量不突 │2.严格审批城市批次用地和项目用地,坚决 │     │      │省审计厅││破土地规划和建设用地│执行建设用地指标;           │     │      │省农业厅││计划指标;     │3.开展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     │      │    ││2.年内全部清还拖欠 │4.认真受理和查处征地中侵害群众利益的案 │     │      │    ││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件,加大案件向有关机关移送的力度。   │     │      │    ││,分期清还拖欠农民集│                    │     │      │    ││体的征地补偿费。  │                    │     │      │    │└──────────┴────────────────────┴─────┴──────┴────┘

  关于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

  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国资委 2004年4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第四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办字〔2004〕19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省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人为本,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严格按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操作,坚决纠正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施。

  二、目标和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专项治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政策落到实处,确保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改制中用于职工的各项费用足额到位。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长效机制,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督查指导和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4月中旬至4月底,制定下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统一思想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二)自查自纠。5月初至8月底,各集团公司、市、县(区)和企业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

  (三)督查指导。9月初至10月底,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重点集团公司、市、县(区)和企业督促检查,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整改总结。11月初至11月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整改,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报送有关整改材料,适时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下一阶段工作形成指导意见。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策学习,广泛宣传发动。各市、县(区)和各省属集团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领会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重点是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改制企业要将相关政策法规编印成册,发到每位职工手中;通过培训骨干、开展宣讲活动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职工掌握政策、熟悉政策、贯彻政策。

  (二)规范改制工作,落实职工权益。企业改制必须制定规范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改制方案需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并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有关方案、进展和涉及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企业改制时必须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涉及各项费用总额进行认真测算,并落实资金来源。切实解决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金。企业改制资金不足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企业改革专项基金或由财政托底等办法积极筹措,仍无法落实到位的不得强行改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开展督促检查。各市、县(区),各省属集团公司要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深入到所属企业,及时掌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的进展情况,调查研究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及其原因,重点针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在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以及各地、有关部门制订出台的有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的政策是否存在不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清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及时予以纠正。9月份起,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和省监察厅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和企业督促检查。

  (四)严格执行纪律,抓好责任追究。各级监察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企业重组改制工作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掌握和及时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对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出现问题而又处理不当或查处不力、不及时纠正,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积极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的同时,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政府一系列政策规定,规范企业重组改制行为和程序。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长效机制。企业内部要有科学规范的改制操作方案,并建立企业改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信访接待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查处制度,要充实加强信访工作部门,明确领导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为职工释疑解惑,确保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能够及时得到纠正和查处;各级专项治理协调机构要建立职责明确的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分兵把口,确保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及时得到遏止和解决。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按照赣办字〔2004〕19号文件的明确要求,该项工作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为牵头单位,省经贸委和省监察厅为责任单位。

  (一)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构。由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和省监察厅联合成立江西省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企业一处,由上述四部门职能处室各选派一名处级干部组成。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全省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实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按照“谁主管、谁纠正、谁落实”的原则,各市、县(区)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组织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所属企业改制重组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制定有明确目标、有具体措施、有实施步骤的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位领导专门分工负责,选派精干工作人员,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处室、个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重点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查纠工作;劳动保障部门重点负责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经贸委系统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三)建立信息综合反馈机制。省协调小组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集团公司、设区市要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其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自查自纠情况分别于6月20日前和8月31日前上报;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总结工作;建立调研督查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新进展新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

  关于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4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5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办字〔2004〕1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和其他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目标和步骤

  从2004年开始,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不能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同时,今年的清欠比例不少于累计拖欠工资总额的30%,2005年不少于50%,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04年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宣传动员阶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落到实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二阶段(5—8月):自查自纠阶段。各级政府要布置、督促企业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按季度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清欠情况,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第三阶段(9—10月):集中整治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整治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对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11月):总结阶段。各级政府于11月30日前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劳动保障厅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抄送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省政府有关部门将于2004年10月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主要措施

  在清理已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健全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一)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情况,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同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对所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发改部门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竣工工程,在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要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清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项目,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二)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计划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超计划建设或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

  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按不合格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降低或吊销资质。外省进赣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其未清欠农民工工资之前,暂停其进赣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对未按期全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清出我省建筑市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暂停在建项目施工,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执行。

  (三)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建立支付担保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金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要把农民工工资纳入履约保函的第一支付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执行。

  (五)建立欠薪报告和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欠薪报告和举报制度,及时掌握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清欠的动态情况,认真分析拖欠的原因。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于每季后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所承接工程的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承诺返还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六)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和对欠薪企业经营者的惩罚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将故意拖欠、克扣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并拍卖充抵。欠薪企业经营者与总承包方或建设单位结清所有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后携款潜逃的,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由公安机关通缉追逃,并依法从严惩处。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根据赣办字〔2004〕19号文件精神,此次农民工工资拖欠整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组织,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协调和信息工作,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专项治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总工会负责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监督;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专项整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关于专项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2004年4月22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办字〔2004〕19号)精神,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好房屋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

  经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下降20%,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三年内得到基本解决,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今年解决其中的35%,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省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

  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4月中旬至5月上旬,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设区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各地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二)自查自纠。5月中下旬,各设区市对辖区内2001年11月以来的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普查。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6月2日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各市、县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边整边改。

  (三)重点督查。6月,分四个组对十一个设区市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整改总结。7月,各设区市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形成整改方案,并上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对各地整改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实施力度。通过培训、督查等方法,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规范拆迁许可、拆迁评估和行政裁决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水平。

  (二)加大督查力度。省建设厅负责对11个设区市进行全面督查,并会同监察厅对上访量大、问题突出的市(县)进行重点督查,对典型事件公开曝光,对责任人予以处理。要建立拆迁纠纷处理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把问题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跟踪协调,确保问题解决。在督查中,我厅将会同监察部门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在拆迁中连续发生压低补偿价格拆迁,或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而以政府文件规定补偿价格,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金,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二是拆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拆迁主管部门不按时发布拆迁公告,不公示补偿价格。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先行拆迁,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听证、证据保全等规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迁,或对被拆迁人停水、停电,损坏被拆迁人财物的问题;三是地方政府或党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对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亲属给予停职、停薪、下岗、长期放假等处理的问题;四是对上级信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解决拆迁问题的督办电话、转办单、督办信函置之不理,对可能造成群众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的现象坐视不管,冷漠对待,因而引发群众上访的问题;五是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三)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1.重点抓好拆迁许可审批。对拆迁项目没有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拆迁资金和被拆迁人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2.重点抓好拆迁补偿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并将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估;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3.重点抓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存入专门账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直接到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4.重点抓好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被拆迁人属于连续两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5.重点抓好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或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慎用或少用强制拆迁手段,做到依法拆迁、有情操作,严禁拆迁当中的野蛮行为和暴力拆迁,防止激化矛盾。对极少数无理取闹者,必须依法完成裁决、听证等法定程序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拆迁行业监管。抓紧完善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等规程,规范拆迁估价和行政裁决程序。积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和拆迁监管等制度,规范房屋拆迁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将违规企业清理出市场的工作力度。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充分满足被拆迁居民住房需求。不断适应被拆迁居民的支付能力和购房需求,加快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被拆迁户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要利用中介服务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将各类房源的信息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给被拆迁居民,方便被拆迁居民选择房源,使不同收入的被拆迁居民都能够选择到适宜的住房。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在建设厅设立专门办公室。省建设厅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管;省监察厅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二)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专项治理,由各设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市、县政府要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成立工作办公室,并确定一位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与省建设厅、监察厅的联系人。

  (三)各级房地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人民银行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安置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

  (五)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城市建设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激化矛盾。

  五、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县主要领导是此次专项治理和拆迁信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千方百计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要加强房屋拆迁信访工作,选择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对有问题的项目要了解情况,主动介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把信访苗头消除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和误事责任追究制度,变老百姓上访为工作人员下访,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抓紧研究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实施。

  (三)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敢于负责,大胆管理,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地按照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为当地政府领导出好主意,当好参谋,把住关口。

  (四)各地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的要求,紧密联系当地实际进行。要通过专项治理使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

  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

  专项治理工作安排表

  ┌──────────┬─────────────────────┬─────┬────┬────┐│  工作目标    │        主要措施         │ 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有效遏制拆迁当中的违│1.加强对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和我省《实 │4月中旬至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法违规行为,拆迁中的│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5月上旬  │    │省国土厅││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江西省│     │    │    ││事件下降20%,拆迁中│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传。 │     │    │    ││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年解├─────────────────────┼─────┼────┼────┤│决其中的35%,人民群│2.切实加大行政督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 │5月中旬至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行为,重点查处拆迁中压低补偿价格、不按规定│6月底   │    │省国土厅││。         │程序操作、损坏被拆迁人财物、地方政府或党政│     │    │    ││          │机关采取行政手段强迫签订协议、地方拆迁主管│     │    │    ││          │部门对上访问题置之不理以及拆迁管理部门工作│     │    │    ││          │人员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       │     │    │    ││          ├─────────────────────┼─────┼────┼────┤│          │3.切实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一 │7月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是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二是加强房屋拆迁补偿│     │    │省国土厅││          │资金的监管;三是加强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四是│     │    │    ││          │建立完善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五是加强对房屋拆│     │    │    ││          │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以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     │    │    ││          │。                    │     │    │    │└──────────┴─────────────────────┴─────┴────┴────┘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