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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29

  (津政发〔2008〕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实施《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意见

  2008年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处分办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处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地问题,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处分办法》是在土地问题出现新情况、新特点的背景下制定的部门规章,对各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重要依据。《处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严格土地管理,推进科学发展,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处分办法》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严格保护耕地、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着力纠正违反耕地保护制度行为等要求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把学习《处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把贯彻实施《处分办法》与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结合起来,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市人民政府将于近期组织召开各区县有关负责同志会议,就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近期将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各单位对《处分办法》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通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意识。各监管部门要提高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能力和水平,提升责任追究的效力。各单位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大力宣传《处分办法》的声势,营造人人关心耕地保护、严格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都承担着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双重职责,《处分办法》就此明确了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予问责的法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者,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必须按照《处分办法》规定,在坚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强化对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干部任免机关要按照管理权限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纪问题。对属于违法用地的项目,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和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水电气暖等部门不得提供配套服务。

  三、强化超前防范,建立健全土地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加强土地执法管理。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和落实治理违法用地责任协议书的方式,规范土地管理秩序,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要特别注重加强乡、镇、村的土地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巡察,注重防范,对违法违规用地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早处理。

  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重视事后查处、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努力在事前防范上下功夫,积极推进土地执法关口前移,积极探索,改革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干部任免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处分办法》,对在《处分办法》颁布施行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处分办法》规定的量纪标准,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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