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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25

  (赣府厅发〔2006〕51号 2006年11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经国务院批准的《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设区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省政府每年对设区市政府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及时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当地人民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否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补充耕地资金。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设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设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设区市,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对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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