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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试行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9:28

安政〔2007〕6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试行
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探索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认识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1998年我市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迄今已有近十个年头。近十年来,农民的思想观念、经营理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农村二三产业和劳务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流动速度加快,影响和带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我市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情况看,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地方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基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界限不清楚;土地流转无序,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有待培育等,亟待加以明确和规范。因此,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索研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已成为调整农业经济结构、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要措施。
二、把握政策,积极探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下列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不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将承包地向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农业科研单位流转,用于特色农业经济发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或农业科研开发等。
(三)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鉴证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实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经原土地承包农户同意,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农户授权,不得截留土地流转收益。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违约责任。
(六)《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农户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以口头约定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有效,但应补办流转合同,并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七)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依法退还自己的承包地,缴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发包方有依法收回承包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权利。收回的土地首先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在举家外迁前,已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原合同有效,但流转的收益从办理户籍手续之日起,归发包方集体所有。
(八)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强迫和阻碍农户流转土地,不得指定流转对象、数量、期限、租金等;乡(镇)政府、村委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沟通信息、牵线搭桥、协调服务、监督指导、调解纠纷等作用,县(市、区)政府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工作,保证土地流转依法稳定、有序进行。
(九)大力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在不增加农村和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探索在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鼓励农户在乡(镇)服务中心或村服务站为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公开交易。
三、加强领导,确保探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研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政策环境。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群众利益为目标,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承包流转机制,规范流转程序,培育流转市场,及时提供指导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推进农村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利用,提高农业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农业土地经营产权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安阳军分区,省属驻安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
察院。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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