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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9:25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35号)精神,为确保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迫切希望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凭证。因此,做好经营证补换发工作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补换发经营权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在2007年全面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以《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妥善调处土地纠纷为重点,从稳定承包关系入手,从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出发,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任务是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0%落实到户。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制度,不得借机调整土地和改变承包期限,不得违规收取承包费和附加其他条件,不搞重新发包,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在补换发证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家喻户晓。遇事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复杂和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群众满意。

3.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在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要搞清楚各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属。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进一步搞清楚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重新补签承包合同后,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证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

4.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县区在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过程中应先易后难,时间服从质量,稳定有序地推进补换发证工作。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不留隐患,不得把矛盾上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2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在宣传发动阶段,各县区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把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目的意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方法步骤等宣传到村到组到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队伍,开展试点、制定补换发证工作方案,组织业务培训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清查核实阶段。2007年3-4月为清查核实阶段。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乡镇干部进村入户,会同村组干部入户调查摸底,以二轮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农户承包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并张榜公布,在做到“权益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以村民小组(合作社)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补换发新证的依据。在清查工作中,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并妥善解决。对权属不清的地块要依法确认权属;对农户依法开垦的土地,要将其纳入承包管理;对承包耕地存在证、地不符以及实际面积不实需要进行变更的,要及时变更;对群众有意见或存在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和调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随意调整土地的要及时纠正;对多留的机动地,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

(三)补换发经营权证阶段。2007年5-6月为补换发经营权证阶段。首先,在补换发证前,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清理完善,对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不规范的要重新完善和规范;对因土地征用、土地转让、互换以及分家立户等导致农户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要进行相应变更。其次,根据清查核实阶段的确权和公示,对无争议的农村承包土地和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已确权的有争议的农村承包土地,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经营权证书的填发要做到填写准确,项目齐全,书写整洁、清晰、规范。补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各地对原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及时收回注销。农户不愿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四)总结完善阶段。2007年7月为总结完善阶段。首先,各县区对补换发新证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粗糙、质量较差、不按照法律政策办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违反法规、工作失职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其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五县区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限期整改,对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率高的,要进行总结表彰;并对全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时间完成补换发新证工作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的领导机构批准方可延期,但最迟也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

四、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确权确地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二轮延包工作比较规范的,以二轮延包耕地面积作为依据。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坚持在搞清楚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重新补签承包合同,重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一时难以搞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面积加以确定。

(二)关于自留地等未纳入承包的集体土地的问题。因历史原因遗留的自留地,农民实际拥有或耕种但尚未纳入承包的集体土地(按规定预留的机动地除外),应当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据实填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
  (三)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离婚后再婚等情况承包土地的处理

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主换发新的《经营权证》 “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属。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要按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的承包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属。

3.离婚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又分得了承包土地,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收回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要按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的承包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属。

(四)全迁户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1.如果承包农户全体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如升学、参军、服刑等人员)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城镇(如农户全家转为小城镇非农业户口、购买农转非户口等农户),转为非农业户口,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土地,本次换证要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土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另行发包。

2.原承包农户全体成员消亡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耕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另行发包。

3.各县区由党委、政府发文收回的农转非人员的承包地,执行截止日期到2003年3月1日,已经收回的按集体机动地处理,没有收回的不得再收回。

(五)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处理

不论是什么原因,要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需提出书面申请,乡、村、社干部要给申请人讲清政策,确认其明确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并由乡、村两级签证并加盖公章,严防弄虚作假。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六)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

常年全家外出的农户,无论其承包土地是否荒芜、是否欠交农业税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然颁发给原承包农户。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与承包农户或其委托耕种农户联系,如果原承包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发包方收回后作为机动地或另行发包;如果承包农户仍需继续承包,短期内又无力耕种,要动员其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具有耕种能力的农户代耕,流转时要注意按政策要求完善手续。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原地,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集体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解决。

(七)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的,四至边界清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承包农户自发调换承包土地的处理

承包农户相互之间已经自愿调换承包地块的,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经调换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后,按调换后的实际承包地块和面积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新的承包合同换发经营权证。

(九)农村土地被征(占)用的处理

1.对城市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征(占)用的土地,在经营权证中进行变更登记。

2.农村建房占地在依法办理手续后可以在原承包户的经营权证中进行变更登记。

3.为避免承包农户被征(占)用、退耕还林还草耕地面积大于原来的承包面积,一律按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面积进行变更登记。

(十)“异地搬迁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由政府组织异地搬迁的农户,在迁入地已得到妥善安置、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落入户口的,调出地的承包土地应予以收回。

(十一)“两田制”的处理

集体抽出的机动地,没有超过30%比例的,是否分配给农户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超过30%比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纠正。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顺利完成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涉及52万农户,217万农村人口,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纠纷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黑板报、标语、会议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政策依据,做到家喻户晓。

(二)落实工作经费。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及报表工本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不向农民收取补换发证费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三)组建组织机构。全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农业、国土、林业、财政、监察、宣传、妇联、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并抽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日常事务工作。县、乡两级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抽调熟悉农村政策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进村入户,指导好补换发证工作,确保此次补换发证工作积极、稳妥、有序依法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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