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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9:27

莱政发〔2007〕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及原则?
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农村为指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  
原则: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坚持维护农民收益权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坚持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原则,加快发展 现代农业。
  二、流转的主要形式和收益
  (一)主要形式。一是互换,即原承包户之间自愿互换各自的承包地。二是协商转包,即原承包户自愿将承包地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新承包人。三是委托转包,即原承包人自愿委托村委会流转给新承包人。四是入股,即原承包人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直接作价入股企业或入股成立合作社。
  (二)流转收益。凡农户自愿互换和协商转包的收益由农户自主确定。入股的收益按合同或合作社《章程》确定。委托转包的收益首先按委托书规定支付原土地承包户;因村委会组织实施土地规划、集中连片以及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形成的增值收益归集体,用于农民养老保障或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等。
  三、依法鼓励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提高收益为标准。平原农业区和山区主要流转给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建设规模化标准种养基地。
  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对境外客商,国家、省、市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在我市兴建规模化标准基地,种植高价值经济作物面积达200亩以上、每亩基础设施投资500元以上、承包期限不少于10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在山区凡按规划进行规模经营,发展高值经济作物的,优先给予土地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灌溉等立项扶持。
  鼓励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新承包人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等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合同到期时由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负责复垦。
  鼓励开发“四荒”。对获得成片“四荒”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以此作为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四荒”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权利。
  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村民议事会通过,可由村集体给予一次性补偿。农民流转土地后自主创业和兴办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政策。
  鼓励成立股份制合作社。鼓励有能力的个人或组织吸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股份制合作社,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农民获取股金和合作社分红。
  四、严格管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一)明确职责,严格管理。成立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与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二个牌子),具体负责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监督管理。
  各区主要负责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制定规范性政策文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乡镇(办事处)负责本乡镇(办事处)土地规划、制定促进本乡镇(办事处)经济发展的产业规划及政策,指导组织各村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土地流转。?
  村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依法委托村委会流转的农户,村委会要做好六项工作。一是组织村民议事会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根据土地收益及发展预期提出参考底价。二是及时收集农户流转信息,按规定将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及时发布并上报乡镇(办事处)。三是对本村土地进行规划,并按规划通过用机动地调换、互换和折亩等办法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进行规划集中,发展规模化种养基地。四是依法与新承包人签定合同。五是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收取新承包人应交纳的承包金,凡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的,村委会有权中止合同。六是流转收益要及时支付给原承包户,否则原承包户有权中止委托
  (二)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有关补偿标准。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莱芜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莱政发〔2006〕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严格审查新承包人资质及实力。凡流转土地连片达200亩以上(含200亩)的,由村、乡镇(办事处)、区逐级上报,经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其它由区或乡镇(办事处)负责审查。主要审查新承包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等。
  (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包括:双方姓名和住所,流转土地的坐落、面积、期限和起止日期、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由市农业局统一制定。本村内农户间互换或协商流转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凡委托村委会流转的,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参考底价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等,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由原承包户与公司或合作社协商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在乡镇或区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村级归档管理,并报乡镇或区服务中心备案,200亩以上的同时报市农业局备案。
  (五)依法解决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及时解决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村委会和乡镇进行调解。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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