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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地流转配套服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4:21:51

  农地流转是当前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08年8月底,全国各地上报的农地流转面积达1.06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但从实践层面看,农地流转的一些配套服务尚需进一步完善,使流转更具可操作性。本文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完善农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颁发承包经营权证是使农地承包关系得以长期稳定的重要措施。据统计,到2007年全国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5亿份,占农户总数的90.31%。

  但目前的农地确权颁证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除少数地区的二轮延包尚需继续完成外,现行的承包经营权证存在对地块区位及四至边界描述不清的缺陷,不仅容易产生纠纷,也不利于农户放心地将农地流转出去。

  除了已承包到农户的耕地之外,林地等其他类型的土地在流转中也可能因确权不清而遭遇障碍,北京市平谷区良庄子村“万亩山寨”的经营权拍卖遭推迟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这一试图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土地流转,原定于2008年底进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拍卖被迫推迟并搁浅至今。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这片待流转的土地尚未办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林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三级所有”,即可以归属村民小组、村委会或乡镇,事实上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占到了90%以上。但由于我国共有60多万个村委会、460多万个村民小组,在当初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为方便起见一般都只颁给了村委会,有的地方甚至没有颁证。如果未发包到农户的土地要进行流转,很可能会成为流转的障碍。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这对完善我国的农地制度有着重要意义,要认真落实。

  全面推开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 近年,一些地区相继成立了土地流转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例如,2008年10月,成都市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相关交易。2008年11月,安徽省首家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在凤阳县正式挂牌,承担着汇集当地农地流转信息、规避流转风险、建立流转平台等职责。中介服务组织对农地流转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

  首先,中介服务汇集了流转信息,能促进成交并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需要由中介服务组织搭建信息平台,以提高流转成交的机率。同时,通过中介组织的公信力,能够降低流转双方的交易成本。

  其次,开展中介服务有利于规范流转行为。据统计,2007年全国范围内农地流转的合同签订率为60%左右,这意味着尚有近40%的流转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这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开展中介服务,能较好地保证合同条款的公正性,并引导形成合理的流转价格。

  最后,中介服务还能起到统计和监测的作用。中介服务组织对农地流转开展登记备案,可以统计出某一地区农地流转的比例、流转前后经营主体及种植结构的变化等指标,这可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健全纠纷调处及其他服务机制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有几个方面的因素影响着原有农地流转关系的稳定。一是随着2006年彻底免除农业税,使得过去零价格甚至负价格的农地流转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二是随着农地流转市场的逐步发展,对传统熟人社会的流转形式产生了“挤出效应”;此外,不少农民工失业返乡,要求索回已流转出去的农地来重新务农。

  目前,我国农村已建立起了协商、调解、信访、司法等多种流转纠纷调处渠道,但根据试点实践的经验,仲裁才是一种最为便捷和理想的调处方式。2009年6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全国人大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农地纠纷仲裁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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