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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林地承包期限为70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4:2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实施意见。我省现有5996万亩集体林地,占全省林地的41%。从2008年开始,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将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等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

  此次集体林权改革的范围是本省范围内所有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地和公益林地。公路与铁路通道绿化工程、环城绿化工程、主干河道两岸护堤林工程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己确定。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原则上维持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权属不变。

  明晰集体林权产权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第一,家庭承包经营。第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第三,其他经营方式。

  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满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依法进行完善,继续由原承包人承包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进行纠正。

  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已落实集体林地经营权属的,程序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对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杨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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