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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认购协议书》确定的时间内前去签约,开发商可以将房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4:06

未在《认购协议书》确定的时间内前去签约,开发商可以将房子转卖他人吗?
2003-9-25来源:厦门日报
今年5月,我和开发商签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当时双方约定:我预订一套住房,开发商为我保留30天。后来,我发现房屋有问题,未在30天内前去和开发商签订合同。9月15日,开发商的售楼小姐通知我前去签订预售合同。我对该房屋的位置很满意,于是就去售楼处签了预售合同,并交付了首期房款11万元。合同文本上除了开发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外,骑缝章等均盖好了。财务开的发票上也写明了是房款。谁知,9月20号,开发商通知我说由于我未在《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前来签约,故决定不把房子卖给我。我找到开发商进行交涉,谁知开发商说我未在《认购协议书》确定的时间内前去签约,而且预售合同并没有盖章,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它有权不把房子卖给我。开发商能这样做吗?
——《认购协议书》并非签订预售合同的必备文件,而且你和开发商的《认购协议书》早已无效。正常情况下,合同只有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才有效,但《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言,支付房价是你最主要的一个义务。由于你付了首期房款,并且开发商也接受了,因此,即使开发商没有在预售合同上盖章,该合同也是成立的。开发商不能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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