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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07

小丽和大滨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小丽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国外儿子家安度晚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小丽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小丽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小丽和大滨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并以小丽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3年后俩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产时,小丽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50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因为该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大滨即可。大滨对此拒不同意。

争议焦点:房产应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小丽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小丽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小丽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小丽认为该房是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持的。

公房出售的政策各地各单位都不尽相同。但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种情况下,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父母享有的货币折扣部分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售后公房,则法院一般暂不对产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子女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如果房产证上产权份额明确的,可将子女享有的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父母子女的房产份额,则需要各方先进行房屋析产后,法院才会就夫妻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处理。

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形式既有直接以现金出资的,也有将其享有的公房购买权转给子女的。不论资助的形式是现金还是非现金,从子女是婚前还是婚后购房上可以进行如下基本判断。即对于资助婚前子女购房的,一般都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而对于资助婚后子女购房的,一般都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上述认定系在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根据社会常理所做的一种推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清楚明白的,则属于借款的按借款处理,属于向一方或向双方赠与的,则按相应的赠与处理,而不应首先适用推定。

特别提示:

在司法实践上,有两类情形尤其需要当事人注意防范风险。一是婚前购房时由一方父母提供资助但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形。二是婚后购房时父母提供资助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父母一定要保留出资的证据,否则,一旦子女的配偶否认其出资,则推定赠与将无从谈起,其损失将很难避免。

1、提供父母出资的证据。可以通过提供父母出资时的取款凭证、进帐单、转帐记录、购房发票等书证和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来证明父母的出资情况。

2、证明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若能提供子女配偶签字的借条,则不论子女本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则均能证明父母出资的本意是借款。但是如果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字,其配偶很可能会以子女与父母串通后补签为由拒不承认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借款。当然,如果父母和子女及其配偶订立有书面协议,则将是认定出资性质的最有利证据。

3、提供房产证作为佐证。如前所述,鉴于房产证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对于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提供房产证也是证明父母出资性质的重要依据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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