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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花园缩水 业主退还别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6:35

向房产商购买别墅,约定赠送的花园面积严重缩水,业主祝女士以房产商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房产商构成违约,判决解除祝女士和上海某房产公司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产公司返还祝女士购房款302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装修费33万余元等其他合理损失。

  赠送的花园面积严重缩水,购房人要求退还别墅

  2003年11月,祝女士与上海某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杨高南路某号的别墅住宅1幢,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52?23平方米;单价1.?2万元,总房价款为302万余元;并约定赠送无产权花园面积356.?9平方米等其他事项。事后,祝女士付清全部房价款。
  2005年3月,祝女士在房屋装修期间发现房产公司提供的花园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不一致,花园面积仅为160平方米左右。
  因与房产公司交涉未果,祝女士以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判令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一切损失。

  房产公司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在法庭上,祝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是独幢别墅住宅,花园面积大幅缩小致该物业严重贬值,房产公司存有欺诈行为,故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一切损失。
  房产公司认为,系争房屋中的花园面积无产权,是供业主无偿使用的,故房价与花园面积大小无关。与祝女士所签合同上的花园面积系售楼人员误将隔壁业主的花园面积错填所致,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现房屋已实际交接完毕,故祝女士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的购房合同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原告装修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花园面积为356.?9平方米。虽该花园面积为无产权和无偿使用,但作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公司理应全面履行交付义务。
  现该花园面积存在大幅缩小的情况,对祝女士实现合同的目的存在重大影响,故祝女士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于法不悖。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法院判决,由于房产公司违约,致使祝女士主张合同解除的意见成立,故房产公司理应返还祝女士已付的购房款302万余元,并承担利息、装修费等其他合理损失33万余元。

  法官点评

花园缩水属违约   解除合同理正当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祝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因此双方理应恪守。现房产公司合同约定赠送的花园面积严重缩水,显然属于违约。祝女士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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