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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违约双倍返还购房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6:39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卖房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件,判决被告泰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赔偿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4日,市民王某与泰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订购商品营业房协议书》,购买其开发的一处建筑面积为85.6平方米的二层营业房,房价每平方米5000元,总金额42.8万元。约定于2007年6月底前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5万元。但是此后被告一直未开工建设该营业房。2008年2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并给予与所交房款同等数额的赔偿。

  庭审中,法院又查明被告所出售的该营业房无预(销)售许可证,其所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未包括该营业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超出了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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