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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代管房屋成被告的房产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5:15

  日前,昆明五华区法院对一个有30年的房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在昆明市二环路以内为吴某等4人提供建筑面积约142.55平方米,使用面积约109.5平方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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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吴某的婆婆:毛某等4人原系昆明市东风西路龚家村巷2号10间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42.5平方米、使用面积约109.5平方米房屋的所有人。1972年3月13日,该房由昆明市城市建设局接管。1973年1月,该房由昆明市五华区房管局代管。

  1980年10月22日,原业主毛某的子女分别向市、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落实自家祖业的房产政策问题。1984年6月30日,五华区房管局向市局上报龚家村巷2号落实私房政策审批表。因业主未办理接收房屋手续,市局于1987年9月17日批复区局将该房转为代管房。

  1998年10月10日,毛某之子何某再次向五华区房管局提出要求归还龚家村巷2号房屋的申请,后市房产管理局于1999年10月10日下达了《关于同意退还某东风西路龚家村2号代管房产的批复》。内容如下:一、同意龚家村巷2号代管房屋10间退还毛某(已故)的儿子何某自行营业;二、退还的房屋系出租房,我局只负责发还产权,不负责腾房;三、该房在国家管理期间所发生的经济收支,房管部门与何某互不结算。在此期间,昆明市房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受昆明市建设土地开发经营公司委托,于1998年10月20日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了直管公房产权变更赔还协议,1999年1月该房被拆除。

  何某拿到《批复》后,因该房已被拆除,遂将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五华区房产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批复内容,在昆明市二环路以内归还代管房屋建筑面积142.5平方米,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诉讼中,何某于2002年1月14日病故,法庭遂将何某的妻子吴某、子女何某等人变更为原告,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庭审时,市局辨称,1999年10月所作《批复》无论实体还是程序都没有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应予以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区局则称,其业务工作受市局领导,他们仅是该文件的执行部门,也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审判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义务;本案所争议之房已在1987年9月经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为代管房,房屋在代管期间,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房产机关无权对代管的房屋进行处理;昆明市房管局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直管公房权变更赔还协议后,房地产公司所拆房屋赔还了房产管理局,虽作了产权变更,但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对所诉争房屋仍然有赔还义务,仍负有归还诉争房屋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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