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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官司不同法院不同结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8:29

【深圳二手房官司不同法院不同结果】

“同案不同判”案例频现

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有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种,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按总房款20%算违约金”。进入诉讼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基于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如何、是否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守约方所受损失多大等具体情况,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问题是现在不同法院、法官对此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一。”深圳多名律师都如此反映,他们都列举了曾遇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其中,因为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有些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总房款20%违约金的案例,结果被判决“酌情调低”,多名律师认为如此判例降低了违约成本,助长了违约行为。

“甚至有违约方都没有主动申请降低违约金,法院还主动下调了违约金的案例……本来违约金相当于是双保险,而法院的混乱判决让这一保险作用能否起效打了问号。”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黄纲说。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静也指出:“因为已经有些案例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判20%违约金,而是‘酌情调低’或者只采用定金罚则,所以在楼市变化面前,有些违约方的心态强硬,不仅寄望于只要损失定金或者双倍偿还定金就可解约,甚至‘主动出击’提前找律师布置违约步骤,找对方的漏洞,争取‘酌情调低’。”她认为这种情况下,还不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审判标准,对守约方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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