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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拆迁再购房再婚老伴有权分割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34

  在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老年普法维权大篷车进社区公益活动第八站,67岁的王老太前来咨询:她在婚前有一套房子,再婚后房子拆迁获得补偿款,与再婚老伴用此款重新购买一套房子,产权只登记在王老太名下,不知该套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994 年王老太单位有福利分房政策,按照工龄,她自己出钱购买单位福利分房,王老太取得该房屋产权。1997年早已离婚的王老太与李老汉再婚,2011年该房拆迁,夫妻俩获得房屋补偿金,并在安置小区用该笔钱低价购进一套房产,产权只登记在王老太名下。然而,今年年初,王老太发现李老汉年轻时候在外面有其他女人,还和这个女人有了孩子,这么多年李老汉一直瞒着自己抚养这个孩子。

  王老太要和李老汉离婚,并要求其搬出自己的房屋。李老汉声称,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得分给他一半房产才行。王老太认为公有住房是自己在国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该福利的形成在双方结婚前,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李老汉一点关系没有,怎么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凭什么分一半给对方呢?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女子律师团(他是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山东首支全由女律师组成的专为山东女性服务的律师团队,她们充分发挥了迎合女性心理需求和保护隐私的优势,最大化维护女性权益,将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婚姻与继承纠纷、遗嘱订立、侵权纠纷、刑事辩护、女性私人律师等法律服务。)点评:此房属于王老太的个人财产,离婚不需要分给老伴儿房产。王老太于婚前根据分房政策购买的单位福利房,为王老太婚前的个人的财产,在2011年房改的时候,该婚前房屋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即变成了补偿款,但获得的补偿款仍应视为王老太的婚前财产,是王老太的个人财产,同年,王老太用该笔补偿款又购买了一套房子,因产权只登记在王老太一人名下,则仍然是王老太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老汉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提醒,现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况也比较普遍,由于再婚引发的财产纷争也比较常见,在此我们提醒老年人朋友们,最好在结婚前对财产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老年普法维权大篷车进社区公益行为是有山东省老龄办、济南市老龄办,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大型公益行动,每周走进一个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新亮律所也将每周推出一个案例点评,旨在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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