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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钉子户房主称法院裁决违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4:59

  22日下午2点50分,吴苹(有媒体称“吴蘋”)终于出现在工地上,马上吸引了所有人的目光。朝房屋内望了望,吴苹面对众人明确表示,“我也不知道是否会拆除,但是杨武昨天就住进去了,正是考虑到今天可能会实行强拆。”根据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定,杨武夫妇俩必须在22日以前自行搬迁,否则将实行强拆。正因为认为这个期限是直到22日零点为止,因此,杨武才提前采取了行动。

  楼顶升起国旗表决心

  21日下午4时许,在网上被称作“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杨武从深坑般的工地上向上爬进自己早已不住的房子,此刻,距重庆九龙坡区法院通知其“自行搬迁”的“最后时限”还有不到8个小时,杨武和妻子吴苹并不慌张,他们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反而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夫妇俩当天还在楼顶上升起了国旗,以表决心。这幢竖立在10米多深的大坑基地上、很是突兀的两层小楼房,在法院作出的3月22日起即可强制拆迁的裁定面前,今天是否真的就要倒掉?

  男户主是“散打冠军”

  记者留意到,这是户主杨武本月第二次受到当地媒体的关注,前一次是他要参加当地一个武术比赛的消息,当地媒体如此形容其身份:“20年前赫赫有名的渝州武术散打搏击赛75公斤级冠军、已经退隐江湖多年的散打高手。”

  吴苹也向记者证实,为了保护房屋,杨武还推掉了昨晚与外国高手一场原先约定的比赛。

  进入楼盘大坑基地下面,十多米土堆上的房子,在四周高楼林立的背景下显得愈加刺眼。顺着未拆房子的左侧往上看,记者们看到了一幢有着“都市桃源”四个大字的写字楼,“但愿这儿将来也变成桃源”,现场有人意味深长地说。

  女户主要“坚持到底”

  工地的四面全是高楼大厦,中间一个偌大的坑里,十多米的两层破败小楼房孤零零竖立着,这样的场景在现代化的都市里确算一个“奇观”。一位姓马的市民告诉记者,“不是说快要拆迁么,今天特意过来看看。”现场多位市民对户主的“毅力”表示钦佩,“和开发商僵持了两年,真不容易!”“问题没解决,我肯定不会搬”,吴苹扬了扬手中的塑料袋,里面放有各种有效证件和法规文本,包括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她称,法院“限期履行”的裁决是违规的,“它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事实上,它保护的既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只是开发商的利益,它并不合法。”吴苹熟练引用宪法、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刚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表示,她将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如不履行将强制拆迁

  3月22日,是法院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法院下一步将采取什么措施?记者22日19时采访了重庆九龙坡区法院李院长。问:今天已经是法院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了,下一步法院将采取什么措施?李院长:按照法律规定,按照程序办理。问:法院的通知要求被拆迁人杨武在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你所说的按程序办理,是强制拆迁吗?李院长:他们如果不自动拆迁,就强制拆迁。问:法院通知要求杨武在22日前拆除该房屋,这个最后期限是22日晚24点吗?李院长:具体时间不便回答。

  若物权法生效该案可能另一种结果

  记者就网络上部分网友的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网友:开发商凭借财大气粗就可以想占哪块地就占哪块地?我还就不信这个邪了,坚决不搬看能怎样?朱岩: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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