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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不给农民工上工伤险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7:4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是一个工伤发生率比较高的一个行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80%是农民工。近几年,农民工工伤后维权难的新闻时有爆出。此次《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一方面,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业施工安全敲响警钟;另一方面,为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意见》完善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明确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按项目参保则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建筑企业在政策的强制执行下,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便可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赔偿。一方面,可减轻农民工家里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会造成项目结束人去楼空的局面。

  意见还补充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这样,便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农民工的权益,避免造成农民工工伤后投诉无门、维权无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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