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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隐患令人忧 严把施工许可审查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7:51

  未批先建存隐患。今年以来,广西住建部门的检查发现,在建工程未批先建现象较多,施工的质量和安全隐患让人担忧。针对这一现象,南宁市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严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审查关。

  案例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4年4月,相关人员投诉位于民族大道一购物中心正在进行的装修工程涉嫌存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

  经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核实,认为作为该购物中心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广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施工图纸未进行审查、备案即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同时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014年5月20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专家点评

  这种违法行为绝非个案。主要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意识较为薄弱,未能按规定办理施工相关手续,使无证施工的工程得不到有效的质量监督。

  一、行政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二、行政处理

   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建设、监理、施工、设计、 勘察、审图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 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把不具备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 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所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结果,应载入其诚信记录。

   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时,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示施工许可证,如不能出示,应提请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责令建设 单位停止施工,并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对符合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条件的工程,经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补办监督登记手续。

  对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除第十五条、十六条所列资料外,建设单位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检测机构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作出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 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申请书;

  (三)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四) 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

  4.《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5.《南宁市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惩戒暂行规定》第七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是指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建设、施工单位 施工现场负责人)对其在建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负责,其失信行为计分同时累计加入企业及个人计分当中,作为失信行为惩戒的依据。

  《南宁市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等级划分表》严重行为: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未办理土方作业分项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土方作业

  三、刑事责任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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