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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令禁止九种装修行为 房屋装修将写进档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2:50

  昨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了部分内容。同时将内容相近或类似的条款予以归并,将条文由草案的90条调整为50条。

  房屋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2.拆除承重墙;3.改动承重梁、柱结构;4.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5.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等;6.擅自改造屋面或者平台;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8.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衔接:根据征集意见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表示,《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经过初审后,公开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 10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草案出台后,部分组成人员和有的区市提出,房屋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电梯安全、消防安全问题以及燃气等使用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但草案未作具体规定。针对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衔接性规定,表述为:“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供热、网络通讯、防雷装置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维护、管理工作。 ”

  规范:装修禁止九种行为

  部分组成人员、城建环资委员会和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七条关于房屋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的规定,有些失之过宽,应该严格禁止;有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规定,建议补充:有些违法行为与草案第二十条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性质,但处罚标准不一。

  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屋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拆除承重墙;改动承重梁、柱结构;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等;擅自改造屋面或者平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安全:改建扩建提前告知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本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主要应规范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活动。因此,建议仅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事项,实行装修安全登记制,其他装修事项无须办理登记;同时调整草案中关于职责分工的内容。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进行房屋装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表述为:“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同时增加一条,表述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事项予以记载并在房屋所在区域内公布。 ”

  维护:设置强制鉴定年限

  万振东介绍,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八条将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实行强制鉴定的年限统一规定为交付使用满二十年,没有考虑房屋本身的设计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况,不够合理,建议借鉴外地做法予以修改。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有建筑幕墙的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予高度重视,建议授权市政府专门制定办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指出,“对有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维护、鉴定。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增加一条,表述为:“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其中,人员密接场所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先后继续使用的,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向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安全情况报告。 ”

  管理:房屋装修写进档案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为减少和杜绝野蛮装修行为,除了要加大处罚力度外,还要通过类似“黑名单”制度,将有关装修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对外提供查询,以对野蛮装修形成制约。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区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房屋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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