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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无理由退房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2:20

可以无理由退房吗
问:购买的房子不想要了,但找不出退房理由。在商店买完东西,感觉不合适可以再退回,房子也可以这样退回吗?
答:退货与退房属于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除非存在法定条件,商店完全可以拒绝退货要求,之所以同意退货是因为商店周围存在有共同需求的客户群,被退商品短时间内可以另行出售,商店不会出现积货风险,同意退货还可以营造良好口碑,固定长期客户。但商品房毕竟不是普通商品,商店退货的道理不能当然适用于开发商退房。根据现行法律,可以请求退房的条件为:
1、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无效情形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条、第8条,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合同被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4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常见情形,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合同被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3条、94条,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可以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约定规划设计发生变更、逾期交房超过60日、交房之日市政基础设施不未达到使用条件等,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12条、13条、14条、23条将法定解除条件具体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如果存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情形,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文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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