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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的人能购买乡下房屋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5:10

  家住黄浦区的张老伯夫妇,十分喜欢农村的环境,经当地中介公司推荐介绍,于2003年年底与奉贤区某村的农民李阿姨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李阿姨将自己宅基地的房屋出售给张老伯夫妇,张老伯夫妇一次性付清房款16万元,付款当天交房,同时李阿姨也将土地使用证交给张老伯夫妇。张老伯夫妇对购买的房屋装修后就住进。张老伯夫妇就此在这个恬静的环境生活,准备安度晚年。如今十年过去了,现居住的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张老伯起先也很高兴,拆迁可以分到二套房屋。但令张老伯没有想到的是,张老伯夫妇在房屋拆迁之前接到法院传票,一看是十年前出售房屋的李阿姨将他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 2003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老伯夫妇应归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伯夫妇和李阿姨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张老伯夫妇并不是该村村民,依法不允许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李阿姨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请应予支持。但李阿姨应依据房产的现值对张老伯夫妇进行补偿,房屋的现值应当以评估值为准。据此,法院判决张老伯夫妇将房屋返还给李阿姨,李阿姨返还购房款16万并补偿6万元给张老伯夫妇。

  律师分析

  本案系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践中主要是城市居民向农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因受房屋拆迁等利益驱动,出卖房屋的农民起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宅基地在我国不能转卖给城市居民。在此提醒大家,虽然农村私有房屋是具有价格低廉的特点,但对城市居民来说,如买受该类房屋,可能因出卖人反悔而面临合同被诉无效的风险。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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