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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到产权证购房合同可撤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8:45

  办不到产权证购房合同可撤消

  案情介绍:王先生去年10月份买了大众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顶层602室,一次性交付了房款28万元,房产公司于今年元月份交了房。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由大众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3个月到期后,该公司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王先生便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结果得知他所购买的房屋根本无法办理,原因是大众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建设规划时有关部门批准的层高为5层。6层是房产公司擅自加建的。王先生得知此事后便与大众房地产公司协商处理事宜,并提出了两点调解意见:一是王先生接受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事实,但大众房地产公司必须退还其房款的一半14万元;二是要求大众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其全部房款及利息。大众房地产公司没有答应王先生的调解意见,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大众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必须履行原则”,但是无效的合同则不在其列。地产公司擅自加高楼层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因此,王先生可以与大众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法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依法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大众房地产公司退还其房款28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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