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购房指南 >> 购房指南 >> 产权办理 >> 正文

首付款定性为借款的,对房屋不享有产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3:42

  律师点评:

  本案中父亲确曾为女儿购房付款,并且手里还有开发商出具的预收款收据。但法院认定该款属借款,女儿已经将此借款返还,结合余款均由女儿支付、女儿实际居住房屋的事实,定父亲对房产没有权利。

  案例

  风流老爸死性不改 老来无着谋女房产

  生性风流的老黄多年来到处拈花惹草,发展婚外恋,最后致众叛亲离。在老来无财,也无人照顾之时,他居然打起了女儿的主意,与其争夺房产。近日,松江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老黄的诉讼请求。

  今年60出头的老黄原本是一家汽修厂的职工,但早年下岗,近来生活潦倒。然而外表看上去老实的老黄,却是一个十足的“花心大萝卜”。和林女士结婚后还到处拈花惹草,几次三番在外与其他女人“乱搞”。而妻子一次一次的宽容,被他当成是忍气吞声,在外更为放肆。见丈夫死性难改,林女士忍无可忍与其离婚,女儿黄某(化名)也称与其断绝父女关系。在与妻子离婚后,老黄更是像断了线的风筝,整日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坐吃山空是必然的。正苦于生活无着的老黄,听说女儿将房屋出卖得了100万,想到2002年买该套房屋时,10万元首付款是自己为女儿向亲戚借后向开发商交的,且开发商还向其出具了售房预收款收据,虽然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但凭这份收据或许可以从女儿身上“捞”一笔。“盘算”好后,2009年11月,老黄将女儿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女儿赔偿擅自转让房屋所得款一半的损失共计50万元。

  被告黄某辩称,讼争房屋属被告所有。原告诉称支付的10万元系借款而非购房款,被告已经返还了该笔借款。另购买讼争房屋所需的其余款项均由被告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薄的记载确有错误外,应根据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确认权属。登记名义人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应严格区分物权法上的权利归属和债权法上权利义务。本案中,购买系争房屋的余款均由被告支付,且实际由其居住;原告支付的10万元系原告向他人所借,现该笔借款已由被告直接返还他人。原告诉称的其对系争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事实,在被告并未认可的情形下,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该院对原告以其系讼争房屋共有人为基础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