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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补偿标准剑指随意征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5:02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

  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

  题。这标志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将出台。新标准将解决标准低、随意性大、同地不同价等

  问题。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同

  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

  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

  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地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

  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指导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维护被征地农民

  合法权益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

  的需要。二是同地同价原则,相邻区域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

  不同而有差异。三是协调平衡原则,在同一个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的补偿标准与

  区片综合地价应相衔接;新标准应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

  准。四是公开听证原则,征地区片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考虑,国土资源部规定,东部地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

  围,应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应积极

  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但要积

  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和年产值倍数法等进行

  测算,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进行测算。鉴于单一用一种测算

  方法有其局限性,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国土资源部提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采

  用多种方法合理测算,在两种或三种方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确定。

  为避免引发社会矛盾,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还要注意对过去依法

  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对1999年至2004年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借鉴,做到

  新老标准合理衔接,平稳过渡,防止大起大落;同时要不断关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

  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和完善。要合理确定不同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要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征

  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据了解,各省(区、市)不同地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水平上报国

  土资源部之后,该部将进行省(区、市)际间综合平衡协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

  地价将于2005年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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