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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地补偿实行同地同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4:54

  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近日正式出台,从今年 7月1日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将不再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据介绍,以往“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的补偿方法存在两种弊端,一是定价随意性较强,补偿标准往往因项目不同而不同,即“同地不同价”;二是透明性不高、暗箱操作普遍,征一块地常常出现“两本账”,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和征地工作的法律严肃性。

  《标准》在维持各地征地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上调。经测算,全省各城镇范围内补偿标准达到43184元/亩,按平均价位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50000元/亩以上,包括济南等7市驻地区,共30区;第二层级45000元/亩以上,包括10区1县16市;第三层级40000元/亩以上,包括6区13县9市;第四层级30000元/亩以上,包括3区47县5市。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是国家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按照《标准》,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在土地类别上,《标准》指的是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以此为基础按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 1.0;未利用地 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今后将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

  省政府规定,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都以新标准为准;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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