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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第九十七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7:41

  第九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要旨】实施细则的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办法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镇规划条例》等,对房屋登记的概念、一般程序、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各种登记类型和申请情形、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等作了统一规定。本办法许多条文都是新增加的内容,缺少实际操作的经验,需要地方在今后,将条文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房屋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房屋物权的归属和效力,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工作能为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享有的物权提供保障,但一旦出现房屋登记错误也会极大的损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房屋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各地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房屋登记的实际需求和情况,制定相应的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规定的都是全国房屋工作中的共性问题。而由于地区间的不同需求,各地的房屋登记工作开展存在着一些区别,这些差异性的问题就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以规定,予以解决。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屋登记细则,但细则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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