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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第四十六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7:40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要旨】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变更登记抵押申请人应当提交文件的规定

  1.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是双方申请抵押变更登记的意思表示,申请书的内容应载明仅需变更的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是证明申请人就是抵押权变更当事人的基础材料,不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不能提出变更申请。

  2.房屋他项权证书

  建设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民法理论上讲,物权分为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抵押权属他物权范畴,他项权证的来由也基于此,虽然《物权法》实施以后,它的作用只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证明,但它是表明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权已经办理过登记的证明,因此,它应当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要件之一。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该协议是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原因文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依据抵押当事人变更后的合同,可以申请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变更的内容包括抵押物数量,面积增减,债权数额变化,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变化等需要双方提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其目的主要是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避免因抵押物的变化,导致抵押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因此,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4.其他必要材料

  主要考虑是对特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可能还需其他必要的要件,同时也是兜底条款。

  因抵押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是比较普遍和频繁的情形,由于这类变更不会引起当事人抵押权内容的变化,也不会给抵押权另一方造成任何损害,抵押当事人单方完全就可以完成登记,因此,无须提供双方的变更协议。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它会使抵押权实现的价值直接产生增减,如果同一抵押物有几个抵押权存在,还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抵押人与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原设定担保债权数额100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设定担保债权数额也为100万元,抵押人与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协商签订合同,将原设定担保债权数额变更为200万元,而抵押物价值只有200万元,而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也不知道抵押人与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担保债权数额已发生变更,那么,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本条规定了“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主要是保护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

  和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一样,抵押权变更登记同样需要提供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资料,不同的是,设立抵押登记时提交的是抵押合同,而变更登记提交的是变更协议,在设立抵押权登记时没有取得他项权利证书,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权利人已在之前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因此应提交他项权利证书做相应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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