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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初审阶段有关物业管理事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49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转区县建设、房管部门受理、初审的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及审核表>的通知》(京建物[2009]4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前期招投标信息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信息的核查、公示工作进行调整并规范,具体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及前期招投标信息核查:

(一)开发企业登陆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填写预售许可申请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资质证书号、住宅项目前期招投标等信息;

(二)区县房屋市场管理部门受理预售许可申请后,网上打印《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物业前期招投标信息核查单》(表样见附件1)转物业管理部门。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查相关信息,并将核查意见返回市场管理部门;

(三)《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物业前期招投标信息核查单》作为预售许可材料一并存入档案内。

二、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还须提交《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表样见附件2)。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区域划分等信息,供业主查询、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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