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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4:21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快推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商品房网上备案正在全面展开。为加快网上备案工作,现根据《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4年3月30日后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应当按《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还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和预(销)售情况申报手续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领取或者还未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的项目),均应在6月18日前完成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二、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受理2004年3月30日后领取预售许可证、但还未经网上备案的商品房项目销售合同登记申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签订书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一并申报,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汇总后,报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研究处理。
三、2004年3月30日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应按沪房地资权[2004]116号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入网手续。本通知下发之前,还未按规定办理网上认证和预(销)售申报手续的商品房项目,应在6月18日前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符合预售条件后,可以分批申请预售许可。其中:商品住房项目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自然幢申请预售许可证;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房屋用途的综合楼项目,可按不同的房屋用途申请预售许可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保留部分房屋用于出租或自用,但保留的房屋应当集中、并明确部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保留部分房屋的,应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向区县房地局申报,由区县房地局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扣除。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保留部分房屋的,可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标注。
保留的房屋在该项目初始登记前,原则上不得上市预售。初始登记后,保留的房屋需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或者注销(保留)标注的手续。
六、用于动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进行申报,并出具市、区县计划或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标注。属配套商品房项目另文规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的定金合同,参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办理的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其网上公示的期限统一为定金合同约定的预订期限。预订期限届满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网上备案的,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已付定金”标识(粉红色),即时改为“可售”标识(绿色);商品房订购人设置的定金合同密码同时注销。
八、经网上用户认证的商品房项目上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幢为单位、按不同的房屋类型,提供网上公示的销售参考价。网上操作系统开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销售和市场情况,在网上自行调整销售参考价。
九、建立与网上备案相适应的房地产企业诚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违反诚信承诺的,经查实后,其违反诚信承诺的行为将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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