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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29



各区(县)房地局、民政局: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的精神,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掌握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各区(县)房地局、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

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式

1、调查范围。6月30日前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2、主要内容。一是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二是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三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3、调查方式。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三、基本步骤

1、计划准备(9月15日前)。召开全市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部署会,组织调查人员上岗前培训,做好宣传工作。各区、县成立由房地局牵头,民政局、街道、房地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街道、镇成立由分管副主任、副镇长任组长,民政科、房地办、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等参加的调查小组,做好调查的准备工作。

2、组织调查(9月16日至11月15日)。调查员对低保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审核校验(11月16日至11月25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对并在调查表上盖章,汇总后报区、县调查组。

4、数据上报(11月26日至12月5日)。区、县调查组录入数据,汇总情况上报市廉租办。

5、分析评估(12月6日至12月15日)。汇总数据,分析本市廉租工作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建议,分别向市领导和建设部、民政部上报有关情况。市、区县廉租办建立本地区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通报全市调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的宣传活动,采取新闻宣传为主、社会宣传配合、广告宣传拉动、日常宣传结合的方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全程宣传住房调查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引导居民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与配合住房情况调查。

2、各区、县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统计、分析及建档工作。调查组要认真制定调查方案,健全组织,做好分工,抓好工作进度。同时做好调查人员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和调查方法。入户调查时,要做好宣传解释,使最低收入家庭了解调查目的及相关政策,理解和支持调查工作。

3、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调查人员要把好登记关,认真查勘低保家庭房屋现状,审核相关产权、租赁材料。部门之间密切协同,各级民政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物业公司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市廉租办要加强对全市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市房地局信息中心要指导区、县调查组准确录入调查数据,规范建立电子档案。各区、县房地局要把好统计关,用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好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把好审核关,对调查表要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


附件1:《上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上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
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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