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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26

各区县房地局:
  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根据各区县廉租住房工作开展的情况和提出的具体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统一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廉租住房工作正常运作,现将《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精神,现就加强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租程序
  1、区县廉租办在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日和公告期满后,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回复申请对象。对准予登记的对象填写《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登记表》,并报市廉租办一份。对于公告后有人提出异议的对象,区县廉租办应当抓紧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区县廉租办向租金配租家庭发出《配租通知》,与租金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由租金配租家庭按协议明确的补贴金额到市场上租房。区县廉租办向实物配租家庭发出《配租征询单》,配租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予以轮候;选择租金配租的,与区县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到市场上租房。
  3、租金配租家庭租赁的房屋须符合以下条件:
  (1)租赁的房屋有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
  (2)出租人须另外有房居住,并在出租房屋后不造成自己居住困难;
  (3)配租家庭租房后,人均居住面积原则上应达到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4)对于租金补贴金额较少,需将原住房出租以租得符合廉租规定住房的对象,必须将原住房出租的《租赁合同》向区县廉租办备案。原住房出租的收入加上租金补贴,原则上应与租赁的廉租住房的租金基本持平。
  4、租金配租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经区县廉租办审核盖章后,到有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向区县廉租办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证号、现住址和联系电话。
  5、租金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以一、四、七、十月为发放月。第一次发放不在发放月的,按当季度剩余月数发放。租赁合同在15日以前签订的,发一个月租金;16日以后签订的,发半个月租金。
  二、复核制度
  1、区县廉租办应当每半年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对配租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内容:(1)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民政救助)等状况;(2)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根据复核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填写《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复核表》、《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复核表》并存档备查。以上复核内容,市廉租办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区县廉租办应当每年将复核结果在配租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
  3、区县廉租办应与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建立廉租住房的信息网络,并将已配租家庭清单告知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停止办理配租家庭原住房和配租房的买卖、交换、出租等有关手续,以加强廉租住房使用期间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三、有关情况的处理
  1、配租家庭接到《配租通知》或《配租征询单》后,在3个月内未来签订租金补贴协议或配租征询的,作自行放弃处理。该家庭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民政部门核定标准,或因人数减少、面积增加等原因致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该配租家庭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6个月过渡期中的前3个月按原租金补贴的80%计发;后3个月按原租金补贴的50%计发;6个月过渡期满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因原住房动拆迁被取消廉租的家庭,自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被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3、配租家庭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更改户名、上市交易、或者签定虚假租赁合同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四、其它
  1、各区县廉租办、及街道(镇)廉租办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信息中心制作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由市廉租办统一管理,实行办公自动化、程序化、规范化。
  2、建立廉租住房工作报表制度。各区县廉租办应当每月在5日以前将《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进度月报》上报市廉租办,以便掌握全市廉租住房进展情况。
  3、各区县廉租办应及时上报本区廉租住房工作情况、动态,以通报信息,相互了解,共同提高。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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