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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28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向国管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需国管分中心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以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管分中心直接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国管分中心缴存,现已转移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证明其以前年度在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

  (二)主申请人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共同申请人需证明在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需国管分中心出具缴存开户证明的。

  此外,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含中直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时,以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转移开户证明,国管分中心不再另行出具缴存开户证明。


  三、申请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需受委托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国管分中心缴存,现已转移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国管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主申请人在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向国管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应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名)、借款申请书、主申请人在北京中心缴存证明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时,需国管分中心出具缴存开户证明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特此通知。

  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样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存根)

编号:200 —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职工姓名

职工账号

身份证号

缴存状态

开户日期

缴存比例

当前余额

月汇缴额

备注

收款银行、行号及账号

累计(或连续)缴存时间

累计提取金额

200 年 月 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编号:200 —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职工姓名

职工账号

身份证号

缴存状态

开户日期

缴存比例

当前余额

月汇缴额

备注

收款银行、行号及账号

累计(或连续)缴存时间

累计提取金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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