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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房屋的通风采光权受到侵害应怎样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3:01

  您好!我的房子东西向96年入住,当时采光很好.今年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我房子旁建了一处南北向的楼房.将我的东室的阳光遮的一点也没有了,原来东室采光很好,太阳出来一直到中午,屋里都有阳光.我找过开发商,他们说东西向的房子不管.如果新建筑挡了旧南北向的房子采光,他们就管.请问是否有相应的规定,请您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 谢谢!!!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 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 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 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 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 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 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 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 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现状住 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现状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 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 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 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 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GB50180-93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所以综上所述,我建议您先向当地规划部门了解一下该开发商是否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开发。如果开发商严重违反了规划标准,您可以开发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院裁定该建筑是不属于违章建筑,若是,则该违法建筑该纠正的应当纠正,该拆除的应当拆除。

  若开发商已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且规划部门的规划是正确合理的,则依上述《民法通则》规定进行处理。至于开发商所说“东西向的房子不管.如果新建筑挡了旧南北向的房子采光,他们就管”是不成立的,事实上,只要开发商的行为对您造成了不良影响,就应进行适当赔偿。另外还要看你们大连当地是否有有权威性的地方法规对采光侵权问题进行界定和对采光侵权问题适用的经济赔偿标准。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 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 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新建建筑在符合法规前提下出现遮挡现状住宅阳光的情况, 虽然是合法遮挡,但是由于遮挡现状居民的阳光,会对现状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 住条件产生较大的影响,考虑到广大现状居民的生活习惯和心理承受能力,经过综合研究,规定现状居民住房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 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而对于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则没有经济补偿问题。若大连市没有该项法规,您可咨询当地建委,依上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标准,大连应属于建筑气候区划的第几区,则第5.0.2.1条规定在相应建筑气候区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在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少于的小时数。若经测定,您所在大楼的日照时数小于标准日照数,则可依北京市的赔偿标准,每户赔1000至2000元不等。

  如果您对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表示质疑,认为该方案影响了包括您在内您所在大楼大多数住户的权益,您不妨集合全体受侵权住户对规划部门提起集体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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