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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采光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3:02

  导读: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随着土地使用量的紧张,一般人都会最大幅度的使用该土地来建筑房屋,因此,可能会侵犯到邻居家的采光权,当发生采光权纠纷时,法院审理采光权纠纷时面对的实体法律问题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采光权法律问题

  审理采光权纠纷的实体法律问题有:

  (一)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注意到,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被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采光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包括被侵权房屋的所有权人、被侵权公产房屋的承租人,也应当包括被侵权房屋出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尚未取得产权证的购房人;新建筑物对在先的建筑物造成阳光遮挡,在先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及公产房屋承租人为采光权受侵害方;新建筑物与在先建筑物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不能成为遮挡合法性的依据;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一栋对另一栋造成阳光遮挡的,被遮挡一方起诉的,由于其在购买房屋时,已经考虑了阳光被遮挡的价格、居住条件等因素,其主张不予支持,如果是受到开发商的诱导而购买,则双方形成的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买卖纠纷,而非采光权纠纷。

  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权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三)采光权侵权的赔偿依据和标准

  目前,采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可参照《规范》确定民事赔偿与经济补偿的界限。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仍要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不应当将被侵权的建筑物新旧程度、房屋购买价格,以及产权性质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对于东西向房屋进行采光权赔偿的,应当与南北向房屋有所区别,同等面积、同等采光时间的,一般不应高于南北向房屋赔偿数额的三分之二。

  (四)赔偿数额的计算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五)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民法通则明确将采光权纳入到相邻权关系中,但由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非常抽象,没有实际操作层面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毕竟每一件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有具体的事实、数额,而判断当事人诉请是否能够被支持,则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依托。

  (六)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

  目前,对于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采光权受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采光权虽然具有物权性质,但是作为权利保护,不能无限延长其保护时限。应当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作为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

  (七)鉴定申请以及对鉴定报告书的认定

  由于采光权案件事实涉及到天文、地理、物理、数学等专业知识,案件事实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查清。根据《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对这一标准的理解以及依据该标准确认的采光实际时间等,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根据专业知识,运用专业方法才能得出。因此进行鉴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鉴定应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为主,且该鉴定结论应当接受当事人当庭质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诉讼期间,对于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鉴定申请及所需的材料,并预交鉴定费用。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不提交鉴定申请,或提交鉴定申请但不及时交纳鉴定费,或拒不提供有关鉴定材料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知识关联:

  审理采光权与行政机关的关联:

  审理采光权纠纷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在采光权纠纷中,遮挡采光的建筑物均为新建筑物,当事人在提起采光权纠纷诉讼时,都会以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审查错误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后一建筑物违法(违章)。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审批是否合法,不是民事审判管辖范围,而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因此,当事人如果单纯主张造成采光侵权的建筑物违法的,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因采光权问题提出相邻权属纠纷的同时,还提出要求确认影响采光建筑物是否违法或违章的,对于采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判;而对建筑物是否违法、违章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如何审查

  由于影响采光的建筑物,都经过了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因此,为了避免司法审判权与行政审批权的冲突,在审理采光权纠纷时,不宜对该建筑物是否符合工程规划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应当仅对影响采光的建筑物是否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形式审查。

  小编提醒:

  有不少人缺乏法律常识,不知道自己原来还可以拥有采光权这样的一个权力,别人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却应不知情而忽略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多了解法律,多了解我们可以拥有的权利有哪些,当我们的权利被侵犯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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