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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存在三大误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1:38

昨日,42名业主打进本报“周末问法”热线,就物业管理纠纷向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邓文斌律师、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李宏国律师咨询。记者归纳发现,物业管理纠纷存在三大误区:物业管理缺位,业主认为不交物业费天经地义;车辆被盗,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负全责;物业公司私自利用公用面积盈利,自揣腰包自认有理。

  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仍要交费

  汉口业主王先生说,不久前,小偷撬门入室盗走钱财,他找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对方承担安保失职的责任,物业人员根本不买账,他一气之下拒交物业费。武昌业主李女士称,小区的公共设施破败,多次向物业反映维修,一直得不到解决,她遂没有再交物业费了,“物业收钱时蛮积极,出钱时却推三阻四,不交物业费是对他们工作失职的惩罚。”18名业主反映,所在小区管理混乱,不少业主以不交物业费抵制。

  “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律师们耐心解释,业主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缴费义务,物业公司则要履行管理义务,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到位,业主可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可向其索赔,业主委员会还有权撤换物业公司。反之,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车辆被盗,物业不一定负全责

  汉阳业主吴先生称,上个月,小偷潜入车库,将他的摩托车盗走,至今他仍未与物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与吴先生有相同遭遇的10名业主,关心一个相同话题: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们说,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有一定的保障义务,如安保人员要定期巡视等,这是法定义务。另外,还有物业服务合同对安保的承诺,如录像监控、车辆登记等,这叫约定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不一定是全责。律师们指出,法律对物业公司失职担责程度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业主损失如何赔,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

  公用面积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青山业主张先生反映,物业公司在邻街的绿地上盖了几套房子,出租给他人经营,每月租金揣进自己腰包,说是弥补费用的不足。汉口陈女士则说,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允许一广告商把小区所有公共座位做成广告牌,“物业收取的相关费用,业主们是否有份?”昨日,8名业主来电咨询此类问题。

  律师们称,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公司若使用公用面积及设施从事经营活动,需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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