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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业主可状告物业公司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1:36


  朗琴园全体业主首次以“受益人”身份出现在物业管理合同中———

  本报讯 朗琴园昨天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社区。原因在于,在该小区新旧物业交替之际,业主们首次将“信托契约”的概念引入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当中。第一次,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者———全体业主以“受益人”的身份出现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由此,就物业公司对于公共利益的不良行为,单个业主即可行使诉讼权利。


  新老物业交替过程中,朗琴园的业主及其业委会有着可供其他小区借鉴的创新。最大的创新在于已经即时生效的、由委托人(业主大会)、受托人(嘉浩物业公司)及受益人(全体业主)三方订立的《小区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在以往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只涉及订立合同的甲乙双方,甲方或者是开发商或者是业主大会,乙方为物业公司,而真正的交纳物业费的单个业主(丙方)反而被排除在合同之外。朗琴园业委会法律顾问孟宪生表示,经过几年的“上下求索”,发现《信托法》依据下的信托契约中天然的就有着甲乙丙三方的权益制衡,把它移植到物业管理中最合适不过。于是想到为朗琴园订立了《小区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

  以往单个业主是无法就公共利益问题对物业公司提出诉讼的,只能是通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以业主大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程序麻烦、费时费力。而确立信托契约关系后,作为受益人的单个业主与委托人业主大会享有同样权利,这意味着单个业主个体也可以随时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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